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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章程
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 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。

第二条 本会是由从事农民书画事业研究以及热爱、支持农民书画事业的有关单位、个人,农民中的书画爱好者、书画作者、书画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 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全国农民书画工作者和热爱、支持农民书画事业的人士和单位,加强农民书画队伍建设,推动农民书画创作和研究,继承我国民间艺术的优秀传统,促进我国农民书画艺术的发展,丰富农村文化生活,为五个建设服务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,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,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五条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本会的住所在北京


第二章  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会员挖掘、整理、研究流传在我国民间的传统书画艺术;

(二)调查了解各地民间书画活动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,制定发展农民书画的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;

(三)开展农民书画教育培训,培养书画人才;

(四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,举办书画展览、组织书画笔会;

(五)开展农民书画研究工作,组织会员交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,组织国际间的农民书画学术交流,加强高层次书画人才队伍建设;

(六)建立农民书画艺术档案,组织整理编著农民书画史志;

(七)加强与各地会员的联系,组织指导各地农民书画艺术团体开展创作研究和联谊活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八)开展对农民书画市场的调查研究。


第三章      

第八条   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  凡申请加入本会者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本会章程,拥护本会宗旨;

(二)具有一定的书画水平,有符合本会要求的作品、著述和工作实绩,在书画界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人士,经申请,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;

(三)从事农民书画研究的相关机构、有关社会团体等,经申请,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
第十条 入会程序:

(一)由本会会员介绍,或由所在地文化部门、农村工作部门推荐;

(二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;

(三)作品、著述可优先在本会创办的报刊和出版物上发表;

(四)监督本会工作,提出批评建议;

(五)请求帮助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 会员应尽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本会倡导的活动,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努力从事书画创作和理论研究,为本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十三条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  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 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 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热爱本会工作,热心为农民服务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  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九条 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人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、秘书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三十条   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;

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一条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;
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条 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二条  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条 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  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 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   

第四十七条 本章程经2018年12月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学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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